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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海外註冊成立司法權區名單

聯交所過往曾審閱接納的海外註冊成立的司法權1區如下:
   
1. 奧地利
2. 澳大利亞
3. 巴西
4. 英屬維爾京群島
5.
加拿大 - 阿爾伯達省
6. 加拿大 -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7. 加拿大 - 安大略省
8. 塞浦路斯共和國
9. 英格蘭及威爾斯
10. 法國
11.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12. 格恩西
13. 印度
14. 愛爾蘭
15. 馬恩島
16. 以色列
17. 意大利
18. 日本
19. 澤西島
20. 大韓民國
21. 馬來西亞 - 納閩
22. 馬來西亞
23. 盧森堡大公國
24. 荷蘭
25. 俄羅斯
26. 新加坡共和國
27. 瑞士
28. 美國*- 加利福尼亞州
29. 美國*- 特拉華州
30. 美國*- 內華達州
31. 美國*- 馬里蘭州(僅限第二上市)
   
(*就美國《1933年證券法》所指的「境內發行人」按S規例發售證券,其他相關資料請參閱美國「境內發行人」使用的替代程序闡釋──S規例證券的限制。)
 
其他相關資料/參考材料
 
註:
1.     不包括百慕達及開曼群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