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請參閱香港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規則第3 章)
1) |
香港結算的直接結算參與者資格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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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香港結算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資格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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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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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成功登記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註冊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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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須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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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擁有及承諾維持速動資金不少於(1) 100,000,000 港元,但若其已跟 5 個或以上的非結算參與者簽訂有效結算協議,自第 5 個已經簽訂有效結算協議的非結算參與者其後的每個非結算參與者額外增加 20,000,000 港元,總額以390,000,000 港元為上限;或 (2) 《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水平,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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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在 銀行業(資本)規則的一級資本不少於390,000,000港元(或結算公司不時規定的其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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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結算公司證明其經營有關交易所上市及/或買賣證券的結算業務已有穩固基礎,或證明其具有經營交易所上市及/或買賣證券的結算業務的財政及運作方面的能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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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申請獲得接納,承諾:簽署一份參與者協議;按照參與者協議向結算公司繳付50,000港元參與費,或(如適用)就申請人持有的每個聯交所交易權向結算公司繳付50,000港元參與費 (取較高者) 或結算公司不時規定的其他款額;按照一般規則向結算公司繳付供款;按照結算公司接納或規定的形式安排賠償保險;如有所需,就參與中央結算系統而須向結算公司履行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就其存於中央結算系統的問題合資格證券而應負的法律責任)提供獲結算公司接納的擔保,其形式為保險或其他可獲結算公司接納的形式;並促使其指定銀行同意遵守結算公司有關中央結算系統款項交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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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香港結算的託管商參與者資格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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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須為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註冊的認可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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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須為根據《受託人條例》(香港法例第29章)註冊的信託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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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須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發牌或當作獲發牌進行第一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但不是聯交所參與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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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須為根據《外匯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6章)的金融管理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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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結算公司證明 其經營有關聯交所上市證券的託管業務已有穩固基礎,或具有經營有關聯交所上市證券的託管業務的財政及運作能力;及 具有符合結算公司有關中央結算系統的交易運作規定的財政及運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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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申請獲得接納,承諾: 簽署參與者協議;按照參與者協議向結算公司繳付1,000,000港元參與費(或結算公司不時規定的其他款項);如有所需,並就參與中央結算系統而須向結算公司履行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就其存於中央結算系統的問題合資格證券而應負的法律責任)提供結算公司接納的擔保,其形式為保險或其他獲結算公司接納的形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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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申請獲得接納,並獲准將合資格證券存入其股份戶口,承諾:以保險形式或其他獲結算公司接納的擔保形式提供不少於100,000,000港元的擔保,作為其存入中央結算系統的問題證券所引致的法律責任的保證。(申請人若為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註冊的認可機構及其實繳股本不少於100,000,000港元(或其他可自由兌換港元的同等價值貨幣),可獲豁免此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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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直接結算、全面結算及託管商參與者外, 香港結算有結算機構參與者、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貸股人參與者及股份承押人參與者。 有關他們的資格, 請參閱香港結算規則第3章。
成為香港結算參與者的資格及運作規定指引(只供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