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的交易機制
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是一個買賣盤帶動的系統。
在開市前時段,系統只接受輸入競價盤及競價限價盤。
在持續交易時段,系統只以限價盤、增強限價盤及特別限價盤進行買賣。買賣盤可選擇附加『全數執行或立刻取消』指示,那麼,要是不能同時全數完成有關買賣盤,便會取消整個買賣盤,不會保留在系統內。
證券買賣是通過交易大堂內的終端機或在交易所參與者辦公室內的離場交易設施進行。
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
交易時段
開市前時段
自動配對股份的每個買賣盤的數量不得超過3,000手。自2007年1月29日起,不設每一個經紀代號的未執行買賣盤上限,而每一價格的輪候隊伍的買賣盤數目上限增加至20,000個。買賣盤會累積一段時間及在預先設定的對盤時段中進行對盤。買賣盤會以買賣盤類別、價格及時間等優先次序(競價盤享有優先的對盤次序)按最終參考平衡價格順序對盤。開市前時段於2002年3月推行。請按此處獲取更多詳情。
持續交易時段
自動配對股份的每個買賣盤的數量不得超過3,000手。自2007年1月29日起,不設每一個經紀代號的未執行買賣盤上限,而每一價格的輪候隊伍的買賣盤數目上限增加至20,000個 。現時自動對盤系統以嚴格的價格及時間優先次序持續進行配對。較早時間輸入系統的買賣盤必須要完全執行,才可處理同等價格但較遲輸入的買賣盤。
買賣盤種類
自動對盤系統可支援下列買賣盤指示:
開市前時段
AMS/3系統在開市前時段只接受輸入競價盤及競價限價盤,而輸入AMS/3系統的買賣盤價格不可偏離上日收市價或按盤價(如有,並視情況而定)9倍或以上。
- 競價限價盤
競價限價盤是有指定價格的買賣盤。指定價格等同最終參考平衡價格或較最終參考平衡價格更具競爭力的競價限價盤(即指定價格等同或高於最終參考平衡價格的買盤,或指定價格等同或低於最終參考平衡價格的賣盤)或可按最終參考平衡價格進行對盤視乎另一方是否有足夠可配對的買賣盤。競價限價盤會根據價格及時間先後次序按最終參考平衡價格順序對盤。競價限價盤不會以差於最終參考平衡價格的價格對盤。
在開市前時段結束後,任何未完成而輸入價不偏離按盤價九倍或以上的競價限價盤,將自動轉至持續交易時段,並一概視為限價盤存於所輸入價格的輪候隊伍中。
持續交易時段
AMS/3系統在持續交易時段內只接受輸入限價盤、增強限價盤及特別限價盤(可選擇附加「全數執行或立刻取消」指示,即買賣盤如不能即時全數完成,便會取消整個買賣盤而不會保留在系統內),而輸入AMS/3系統的買賣盤價格(i)不可偏離按盤價9倍或以上(如有)及(ii)遵守報價規則,獲豁免除外。
交易種類
自動對盤系統可支援下列交易種類:
- 碎股交易
碎股交易是指證券數量少於一個買賣單位的交易。
有關股份的掛盤及交易資料會通過市場資料傳送線路、交易所網址及其它資訊系統向市場及投資者發放。另設有一套新聞系統以中、英文發佈監察科、交易所訊息以及上市公司消息,用以加強向交易所參與者及公眾人士的資料發佈。
報價規則
每個交易日首個輸入交易系統的買盤或沽盤,是受一套開市報價規則所監管。按此規則,首個掛盤若為買盤,其價格必須高於或相等於上日收市價之下24個價位的價格;而首個掛盤若為沽盤,其價格則必須低於或相等於上日收市價之上24個價位的價格。首個掛盤﹝無論是買盤或賣盤﹞,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偏離上日收市價九倍或以上。至於非開市買賣盤的報價,則受另一套報價規則和價位表所規限,其中包括買盤或沽盤的價格不得偏離按盤價九倍或以上。然而,報價規則一般並不適用於競價限價盤,但競價限價買盤或競價限價沽盤的價格亦不得偏離按盤價九倍或以上。
價位表詳見於交易所規則附表二。
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
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是包含四個主要組合 ─ (1) 交易終端機、(2) 多工作站系統、(3) 經紀自設系統 及 (4) 買賣盤傳遞系統。
交易所參與者可選擇交易終端機、多工作站系統或經紀自設系統作為交易設施。視乎投資者選用的交易所參與者採用那一種交易設施,他們可透過不同渠道發出買賣盤指示。由交易所開發的買賣盤傳遞系統可讓投資者透過電子渠道 (例如使用參與AMS/3的網絡經營商的流動電話)落盤‧祗有採用多工作站系統或經紀自設系統作為交易設施的交易所參與者才可經該買賣盤傳遞系統接收買賣盤。
有關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詳情,可查閱本網站的交易系統 - AMS/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