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推行精簡申請人及發行人的物業估值規定
企業
2011年10月20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就修訂申請人及發行人的物業估值規定的建議,發表聯合諮詢總結(註1)。
回應人士的意見顯示,市場支持各項精簡招股章程及通函內的物業估值披露規定的建議。修訂將放寛適用於申請人及發行人的物業估值規定,尤其是對於不牽涉物業發展及投資活動的物業權益。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表示:「修訂後的規定使招股章程及通函集中披露更重點及相關的資料,對申請人及發行人而言,有關程序也更具成本效益。」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修訂後的《上市規則》確保發行人向投資者提供有意義的資訊,並免除申請人及發行人不必要的負擔。」
實施各項建議時,證監會及聯交所已因應市場意見而對有關開採業務的規定作出修訂(註2),以及對類別豁免公告及《上市規則》的行文措辭稍作潤飾。
若通過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類別豁免公告將於2012年1月1日生效。相關的《上市規則》修訂亦將於類別豁免公告生效之日同時生效。
諮詢總結(包括類別豁免公告及相關的《上市規則》修訂)登載在證監會網站及香港交易所網站。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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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建議是:若與開採業務相關的資產或資源已進行估值,用於輔助開採業務的物業權益可獲豁免估值。修訂後的建議則為:開採業務及用於輔助開採業務的物業權益必須是以一項業務或一家營運實體方式進行估值,用於輔助開採業務的物業權益才毋須另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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