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上市委員會批評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99)數名現任及前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的規定

監管通訊
2020年1月2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本個案展示了上市公司若擬進行收購,其對目標公司進行適當查考及盡職審查的重要。上市公司董事會背後所代表的都是公眾投資者的資金,董事代表公司作投資決策時,必須履行誠信責任及以足夠高水平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根據《上市規則》第3.08條,聯交所預期董事在上市公司有意進行任何潛在投資前,應先進行恰當及足夠的盡職調查,尤其是有關投資涉及公司不曾參與的業務或新成立的目標公司。即使有委託專業估值師,董事仍須證明有採取其獨立判斷,而非不假思索、單純依賴估值報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批評:

(1) 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該公」)(股份代號:899)現任執行董事劉恩賜先生
 
(2) 該公現任非執行董事及前執行董事黃逸林先生
 
(3) 該公前執行董事陳詩賢先生
 
(4) 該公前執行董事陳玉生先生
 
(5) 該公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張憲林先
 
(6) 該公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郭匡義先生;及
 
(7)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伍炳耀先生(與上述董事合稱「董事」);
 
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08(f)條的規定。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載的制裁僅適用於相關董事,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聆訊

上市委員會於20191112日就董事的行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所載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實況

本個案涉及該公收購一項礦(「收購事項」),以及該公董事有否就收購事項履行誠信責任,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該公2017523日宣布訂立了一項協議,以現金代價2.44億元收購一項礦泉業(「目標公)的67%權益。目標公於湖南從事開採、生產及銷售礦泉水。目標公並無往績紀,且並未開展業。此外,該公從未從事瓶裝水業務,亦無任董事有經營該類業的經驗。

《上市規則》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3.08條,董事會須共同負責管理與經營該公司的業務。

3.08條訂明,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有關責任包括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第3.08(f)條)。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經考慮上市部及相關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決:

相關董事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裁定相關董事未有就收購事項履行足夠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

董事承認依該公的專業人士及供應商提供的文件。上市委員會認為相董事未能證明其已行使獨立判或採以核實任影響收購事項評的資料是否準及合理,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項下的責任:

(i) 相關董事未有採取任何措施核實供應商提供的文件,儘管情況已顯示有其必要,例如供應商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已指出有關礦泉的年期為5年,但估值卻是在年期為10年的基礎上進行.
 
(ii) 相關董事過度依賴估值報告,於理不合。有關估值是按供應商保證的水產量(「」)進行,但其實該產量超過了當時與收購事項相關的採礦許可證所許可的開採量上限。此外,估值報告用的是市場法,但估值師選擇用以對照比較的四項交易均與礦泉業務完全不同,卻未有解釋為何該等交易適合用作比較,亦未解釋為何所採用的貼現率屬適當。概無證據顯示相關董事已採取措施評估估值報告或估值師採用的假設是否合理。董事會批准收購事項時,董事會會議並無任何曾討論有關估值假設的紀錄。相關董事純粹依賴產量保證。
 
(iii) 相關董事並未就收購事項取得足夠的專業意見,例如當時已有的採礦許可證將於2022年到期,但在完成收購事項前,該公司都未見尋求中國法律意見,了解何時及如何可申請將許可證有效期延長,使採礦年期至少延至10年。該公司承認其只得到相關中國當局口頭表示沒有問題。此外,儘管該公司從未從事有關業務,但概無證據顯示相關董事曾考慮是否有必要延聘專業顧問就收購事項的好處及/或相關收購最終可能會對該公司造成的影響提供意見。
 
監管上關注事項

由於上市公董事會背後所代表的都是公眾投者的資金,董事代表公作投時,必須履行誠信責任及以足夠高水平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本個案可警惕董事必須確在公司有意進行任何潛在前應先進行恰當及足夠的盡職審查,尤是有關投資涉及公司不曾參與的業務或涉及新建立的目標。即使有委估值師,董事仍須證明有採取其獨立判而非不假思索、單純依賴估值報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後,上市委員會決定批評各相關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