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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刊發關連交易規則諮詢文件

企業
監管通訊
2013年4月26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諮詢文件,就以下事宜諮詢市場意見:

  • 建議修訂《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及
  • 建議修訂《上市規則》條文劃一「關連人士」及「聯繫人」的定義。

《檢討關連交易規則的諮詢文件》

這份主要的諮詢文件檢討聯交所目前監管香港上市發行人關連交易的模式,以及研究海外市場監管關聯方交易的制度。該文件就簡化關連交易規則和處理目前規則存有偏異的地方提出多項建議諮詢市場,當中包括

  • 簡化關連交易規則的用字,以20124月刊發的《有關關連交易規則的指引》取代現行《主板規則》第十四A章/《創業板規則》第二十章;
  • 對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引入進一步豁免;
  • 進一步修訂關連人士的定義,剔除若干不大可能會控制發行人或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力的人士;
  • 闡明「視作關連條款」將會涵蓋發行人的影子董事或實際控股股東以及慣常聽取關連人士指令或指示行事的人士;
  • 修訂關連交易規則,使其不再涵蓋若干涉及發行人向第三方購買或出售目標公司權益,而當中控權人涉及濫權的風險屬有限的交易;
  • 刪除以交易金額不得超過1%上限作為提供或收取消費品或消費服務可獲豁免遵守關連交易規則的條件;
  • 增設豁免條文,適用於發行人就董事履行職責時產生的賠償責任向董事提供賠償保證;
  • 修訂有關轉讓、不行使或終止選擇權的規定;
  • 對持續關連交易的監管架構作輕微修訂;及
  • 闡明有關獨立董事委員會就關連交易發表意見的規定。

《建議修訂〈上市規則〉條文劃一關連人士及聯繫人定義的諮詢文件》

第二份諮詢文件檢討《上市規則》中採用第一章所載「關連人士」及「聯繫人」一般定義之規則條文。該文件列出該等載於《上市規則》第一章的定義與《主板規則》第十四A章/《創業板規則》第二十章就關連交易規定所載的定義之間的差異。該文件就以下事宜諮詢市場意見:

  • 劃一《上市規則》若干部分條文與《主板規則》第十四A章/《創業板規則》第二十章所採用的「關連人士」及「聯繫人」定義;及
  • 修訂《上市規則》第一章內「關連人士」及「聯繫人」的定義,以跟《主板規則》第十四A章/《創業板規則》第二十章所採用的定義區分開來。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說:「我們相信我們監管關連交易的制度整體而言恰當適切,毋須作根本上的改動。各項修訂建議都是希望完善和簡化相關的《上市規則》條文,使規則更加清楚易明,幫助發行人遵守有關規則,而同時又能維持對投資者的保障於同等水平。」

《檢討關連交易規則的諮詢文件》 《建議修訂〈上市規則〉條文劃一關連人士及聯繫人定義的諮詢文件》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下載。

有意發表意見的人士可透過提交《檢討關連交易規則的諮詢文件》問卷 《建議修訂〈上市規則〉條文劃一關連人士及聯繫人定義的諮詢文件》問卷作出回應。

所有回應意見請於2013626日前提交。


更新日期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