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關於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清盤中)(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30)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
監管通訊
2016年8月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
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清盤中)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30)
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由今天起將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至第三階段結束前(即2017年2月2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 |
該公司的股份自2011年1月26日起暫停買賣,原因為該公司核數師審核其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業績時,發現潛在不合規情況。
直至2015年7月8日,聯交所認為該公司並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關於發行人須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聯交所先後於2015年7月8日及2016年1月13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階段。至2016年7月12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並無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決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要求,並撤回或撤銷該公司的清盤令和解除清盤人的任命。
該公司亦須達到以下要求:
1. |
處理其2012年4月27日刊發公告中披露的法證審查結果所發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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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所提出的關注事項(如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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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證明該公司已制定足夠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以履行《上市規則》所規定之責任。 |
若至第三階段結束前(即2017年2月2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