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參與者應如常經Client Connect向香港結算遞交豁免補購申請。
參與者應於申請理由選擇緊急事故,並於參與者備註填寫已於何日申請進行提早補購這些當日待交付股份。
需要,這是一個雙重記錄情況。參與者應如常經Client Connect向香港結算遞交豁免補購申請。
參與者應於申請理由選擇緊急事故,並於參與者備註欄,填寫這些待交付股份是關於何日的舊有待交付股份的雙重記錄。
另外,建議參與者通過交貨指示交收,避免交收倉内股數在多批交收處理程序被用於交收比較舊的有待交付股份。
交收代理是由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投資者戶口持有人除外)(下稱「非投資者參與者」)委任的服務供應商。交收代理可以連接中央結算系統,並在不改變參與者對香港結算履行的主要職責的前提下,代參與者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及其他活動。至於第三者結算模式,則是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所)進行買賣的交易所參與者,將結算職責外判給可為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結算服務的「全面結算參與者」。這樣可使交易所參與者履行結算職能的安排上有多一個選擇。在第三者結算下,交易所參與者在中央結算系統沒有結算參與者身份,其身份稱為「非結算參與者」。而屬於 (i)非結算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或(ii)本身是結算參與者但並非中華通結算參與者而與全面結算參與者就其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結算簽訂結算協議的交易所參與者,一概統稱為非中華通結算參與者。
下表概述交收代理與第三者結算模式的主要特點:
簡介
交收代理
第三者結算
1.主要概念
交易所參與者可將其 中央結算系統操作 (只限行政管理功能) 外判予交收代理。
交易所參與者可將其中央結算系統的結算及交收責任外判予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
2.服務提供者角色
交收代理是中央結算系統戶口操作者,代參與者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及其他活動。
全面結算參與者在接過非結算參與者或非中華通結算參與者執行的交易所買賣及 / 或中華通證券交易後,以當事人身份在其本身的中央結算系統戶口與香港結算完成結算及交收。
3.服務提供者身份
交收代理毋須是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但要證明本身有足夠的結算經驗和能力。
全面結算參與者必須是香港結算接納的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方可為其他交易所參與者結算交易。全面結算參與者必須為中華通結算參與者,方可為非結算參與者或非中華通結算參與者就其中華通證券交易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
4.參與者資格
交易所參與者必須是直接結算參與者。交收代理本身並非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
對於非結算參與者而言,交易所參與者毋須是結算參與者。已是結算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可選擇成為非中華通結算參與者並委任另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為其中華通證券交易進行結算。全面結算參與者毋須成為交易所參與者。
有關第三者結算的詳情,請瀏覽「第三者結算」一欄:http://www.hkex.com.hk/Services/Clearing/Securities/Getting-Started/Third-Party-Clearing-by-HKSCC-General-Clearing-Participants?sc_lang=zh-HK
非投資者參與者如有意委任交收代理代為進行中央結算系統運操作,須向香港結算申請(相關解釋說明及申請表格可於以下網站下載:
http://www.hkex.com.hk/Services/Clearing/Securities/Getting-Started/Settlement-Agent-and-Access-to-CCASS-from-a-Foreign-Jurisdiction?sc_lang=zh-HK。此外,非投資者參與者亦可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向現貨及衍生產品結算業務的結算行政及服務組索取申請文件(郵寄地址: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一期30樓;傳真號碼:2590-7000)。
只要符合有關委任交收代理的所有條件及規定,交收代理可以不是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但在考量申請時,我們會按申請成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標準評估交收代理。
在一般情況下,中央結算系統可在外國司法管轄區操作。有關詳情請參閱「CCASS/3 — 常問問題」http://www.hkex.com.hk/Global/Exchange/FAQ/Securities-Market/Clearing-and-Settlement/CCASS-3?sc_lang=en (只設英文版本)
經香港結算批准,非投資者參與者可委任外國司法管轄區的交收代理。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第3904條,非投資者參與者須取得法律意見,確認有關安排不會:
a. 令香港結算、聯交所或認可控制人受外國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例、監管、申報、登記或其他規定所管制;
b. 使香港結算、聯交所或認可控制人被視為在該司法管轄區內進行任何業務;
c. 導致香港結算、聯交所或認可控制人牽涉任何稅務;及
d. 影響香港結算查核有關中央結算系統或在該司法管轄區透過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易的賬目、紀錄或系統的權利。
法律意見應按《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第3904條規定的形式發出。非投資者參與者須確保遵守其及其交收代理的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辦公室或操作業務所處的司法管轄區的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定。
若委任交收代理令任何資料有變動,非投資者參與者應按現行程序通知香港結算。
香港結算評估交收代理申請時所考量的,主要圍繞申請人所建議委任的交收代理,例如其:
· 是否現有的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和是否有良好業務紀錄;
· 是否已指定具備適當資格的人士負責確保符合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和運作程序的規定;
· 是否設有足夠的營運風險監控計劃。
如上文問題1所述,參與者委任交收代理不會改變其對香港結算履行的主要職責,故香港結算與交收代理之間沒有直接關係。
每項外判安排的業務驅動力、範疇和服務要求各有不同。服務合約應為非投資者參與者與交收代理之間的商業協定。
不可以。非投資者參與者只可委任一名交收代理代為操作中央結算系統。
非投資者參與者須按照標準程序向香港結算提交取消表格,再提交新的申請。取消表格可於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Services/Clearing/Securities/Getting-Started/Settlement-Agent-and-Access-to-CCASS-from-a-Foreign-Jurisdiction/cancel_form.pdf?la=en (只設英文版本)參與者亦可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向現貨及衍生產品結算業務的結算行政及服務組索取取消表格 (郵寄地址: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1期30樓;傳真號碼:2590-7000)。
需要。「管理人仕」(最少有一名輸入者及一名核對者負責管理終端使用者的使用組別)及終端使用者(執行不同的中央結算系統功能)的委任須獲非投資者參與者批准。
非投資者參與者可通過雙重認證在海外安裝的CCASS終端機登入其管理人士及終端使用者帳戶。管理人士可新增、更改和刪除終端使用者的使用組別。
然而,參與者應透過HKEX Access Management Portal (https://connect.hkex.com.hk/)於 Client Connect提交電子服務 – DA 3“CCASS/CCMS 委託管理員申請/維護表格” 通知香港交易所為其管理人士帳戶進行使用者帳戶維護。
有關在海外安裝C3T的技術詳情,請參閱CCASS/3 — 常問問題:https://www.hkex.com.hk/Global/Exchange/FAQ/Securities-Market/Clearing-and-Settlement/CCASS?sc_lang=zh-HK
交易所參與者即使已委任交收代理,仍可選擇成為非結算參與者。基於非結算參與者不再是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交收代理的委任亦需終止。交易所參與者需終止其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資格、取消交收代理的委任,並知會交易所其所有已委任的全面結算參與者。然後香港結算會終止交易所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資格、取消其中央結算系統賬戶,並按照指定的生效日期為交易所參與者及其新委任的全面結算參與者建立結算關係。
對於已為其中華通證券交易委任交收代理的交易所參與者,如果該交易所參與者打算成為非中華通結算參與者並委任另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為其中華通證券交易進行結算及交收,該交易所參與者需要終止其中華通證券交易委任的交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