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
(1) |
紀律行動於完成聆訊 / 最終審查並 (i) 發佈公開制裁結果(若施加公開制裁);或 (ii) 寄發決定信函後完結 (若沒有施加公開制裁)。 |
(2) |
不適合性聲明是根據上市規則第 2A 章(GEM 上市規則:第 3 章)作出有關董事不適合擔任所述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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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損害權益聲明包括聯交所除公開譴責外,同時於《上市規則》第2A章 (GEM:《GEM上市規則》第3章)下聲明該董事繼續 / 若繼續留任將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的制裁。 |
(4) |
公開譴責數目並不包括被作出了不適合性聲明或損害權益聲明的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