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 |
| (1) |
括弧內之數字代表該年度截至6月30日止六個月內的數目。 |
| (2) |
紀律行動於以下情況視為完結:(i) 在施加公開制裁的情況下,於相關紀律行動的結果公布之時;或 (ii) 在未施加任何公開制裁的情況下,於該紀律行動發出決定函之時。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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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根據上市規則第 2A 章(GEM 上市規則:第 3 章)向某董事作出公開聲明認為該被指名董事不適合擔任所述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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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損害權益聲明是根據上市規則第 2A 章(GEM 上市規則:第 3 章)向某人士作出公開聲明, 當中包括認為該被指名人士擔任或繼續留任所述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有損或可能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
| (5) |
公開譴責數目並不包括被作出了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或損害權益聲明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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