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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關於准許分發財務摘要報告 (修訂十三 - 2002年2月17日)

                       

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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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次修訂

敬啟者:

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
關於准許分發財務摘要報告
謹附上就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關於分發財務摘要報告的規定而重印的各頁,連同存檔指示。
因應香港《公司條例》最近作出的修訂(載於《2001年公司(修訂)條例》 及《公司(上市公司的財務摘要報告)規例》),聯交所也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准許所有發行人 分發財務摘要報告以代替完整年報,但發行人必須事先確定股東的意願,並遵守其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本身 的組織大綱及章程。海外註冊成立的發行人如欲分發財務摘要報告,必須遵守不比香港註冊成立發行人所遵守香港法律規定 更為寬鬆的條文。
財務摘要報告將取材自發行人的年報。發行人除非已事先確定股東希望收 取完整的年報抑或財務摘要報告,否則不會向股東分發財務摘要報告。如發行人向某股東發出通知後30天內仍未收到該股東 的回覆,該股東將被視作同意收取財務摘要報告,而發行人也將被視作已充份確定該股東意願,但屆時發行人股東仍有權要 求收取完整的年報。
有關規則修訂適用於會計期在2001年10月31日或以後結束的年報。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執行總監

李潔英 謹啟

2002年2月18日

 

                        
                         《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部份的修訂已經以標記顯示以供閣下參考,請按 這裡  來參閱各章的修訂。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