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上市規則》配合增設開市前時段 (修訂十四 -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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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訂戶通知
第十四次修訂
敬啟者:
修訂《上市規則》
配合增設開市前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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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附上就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九、十三、十六、十七、十九、二十及二十九章
以及附錄二A部而重印的各頁,連同存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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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開市前時段後,我們將容許買賣盤在早上開市開始進行持續自動對盤之前輸入交易
系統。此外,我們也需確保市場在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前已有足夠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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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之中提及「上午9時30分」之處無數,
這些都是指每個交易日開市前30分鐘的時間,即是讓我們有足夠時間在開市前向市場發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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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將增設開市前時段,我們修訂了《創業板上市規則》,
確保我們在「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30分鐘」,收到或公布(視乎規定)
所有有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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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訂自2002年3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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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執行總監
李潔英 謹啟
20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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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部份的修訂已經以標記顯示以供閣下參考,請按
這裡 來參閱各章的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