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料 - 對1998年5月諮詢文件的建議所作的主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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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 |
諮詢文件 |
原因 |
最低交易額 |
沒有限額 |
最低為港元250,000 |
流通量的問題 |
交易系統 |
自動對盤,與主板相同 |
告示板 |
與最低交易額同步取消 |
公司註冊成立的司法地區 |
香港,中國,開曼群島及百慕達 |
所有司法地區 |
接受所有司法地區的風險太高 |
清盤規定 |
無特別規定 |
在某些情況下規定公司清盤 |
牽涉不少實際困難 |
聯交所在公司申請上市時審閱文件的角色 |
預先審閱以確保符合公司條例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 |
預先審閱以確保符合公司條例,而事後審閱以確保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 |
跟隨現時主板的運作 |
聯交所在審閱公司公告及通函中的角色 |
預先審閱以確保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 |
事後審閱以確保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 |
跟隨現時主板的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