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容許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成員在其最長任期屆滿後即可再獲委任 (修訂十五 - 200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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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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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次修訂
敬啟者:
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容許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成員
在其最長任期屆滿後即可再獲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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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附上就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三章而重印的各頁,連同存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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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不容許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成員可立即再次獲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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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第3.26條已作出修訂,
以在剛公布的上市事宜建議架構正式實施後,即容許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成員可立即再次獲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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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訂自2002年5月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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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執行總監
李潔英 謹啟
20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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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部份的修訂已經以標記顯示以供閣下參考,請按
這裡 來參閱各章的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