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以反映聯交所不再收取其 攤佔的交易徵費份額並引進相同份額的交易費代替 (修訂七 - 20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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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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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修訂
敬啟者:
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以反映聯交所不再收取其
攤佔的交易徵費份額並引進相同份額的交易費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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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附上就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二章以及附錄九的規定而重印的各頁,
連同存檔指示;上述修訂反映聯交所不再收取其攤佔的交易徵費份額,取而代之,聯交所引進相同份額的交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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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將不再有權攤佔交易徵費份額,而將引進相同份額的交易費。
交易費的單邊收費,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05%計算(買賣雙方均須繳付);或交易費的總數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1%計算。
交易費或可按聯交所不時釐定的其他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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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須繳付予證監會的交易徵費,單邊收費將由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05%增加至0.007%
計算(買賣雙方均須繳付);或交易徵費總數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14%計算。交易徵費百分比增加的收入會撥入新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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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規則修訂自2001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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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執行總監
李潔英 謹啟
20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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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部份的修訂已經以標記顯示以供閣下參考,請按 這裡 來參閱各章的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