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 中有關財務資料披露條文及一般披露責任 (修訂九 -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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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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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修訂
敬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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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
中有關財務資料披露條文及一般披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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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附上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
關於財務資料披露的條文以及第17.10條一般披露責任規定。此等修訂是參照
《主板上市規則》相關條文為修訂藍本,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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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資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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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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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報告必須包括資產負債表、
益報表及現金流量表(全部均須附載比較數字),另再加權益變動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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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業績公告必須包括損益表以及
「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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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業績的初步公告必須(i)包括完整的財務報表、
核數師報告以及「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又或(ii)包括損益表、「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及核數師報告任何有關保留意見或修訂的詳情,
但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聯交所呈交年度報告,以在創業板網站上登載。「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毋須經核數師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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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文件及通函內的會計師報告現須包括會計師報告所涵蓋每一
個財政年度或期間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權益變動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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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財資企業集團必須在賬目中額外披露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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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必須根據他們在年度報告中所採用的會計準則披露分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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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有關季度業績公告及季度報告的披露規定並沒有修訂,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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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披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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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已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所載的一般披露責任提供額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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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亦作出了多項相應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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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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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業績公告以及半年及年度報告的額外披露規定適用於截至2001年10月1日或以後日期的會計期間,
惟亦歡迎發行人提早採納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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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會計師報告須包括報告所涵蓋每一個財政年度或期間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權益變動報表的額外規定,
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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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排期申請表格(即5A表格)上註明日期為2001年10月1日或以後的所有上市申請,
包括被視作新上市申請的反收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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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而其相關會計師報告所涉及的最後一個期間的結算日期為
2001年10月1日或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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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般披露責任的額外指引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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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附上《創業板上市規則》重印各頁,連同存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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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執行總監
李潔英 謹啟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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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部份的修訂已經以標記顯示以供閣下參考,請按 這裡 來參閱各章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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