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經常設立以下董事委員會,以協助董事會履行其職責:
提名委員會主席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委任董事會成員。提名委員會必須按發行人的文化、策略及目標以及多元化方面的考量,評核及評估董事會成員的最佳組合。物色合適的新董事人選時,提名委員會應在甄選過程開始時就列出新董事需具備的技巧、觀點角度和經驗。 提名委員會亦會開會審議董事會的工作表現,並與其他業內發行人的董事會作比較。 提名委員會應考慮定期更新董事會成員組合的需要,避免出現個別人士長期擔任董事會成員的現象,並且可以讓董事會吸引新思維。此外,提名委員會亦須考慮繼任計劃,以確保發行人的長遠成功。
審核委員會主席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審核委員會主要負責監察發行人財務報表、年度及中期報告及賬目的完整性,並與發行人的外聘核數師維持適當的關係。審核委員會亦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及聘用條款提供建議。 審核委員會負責監督發行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 審核委員會亦監督發行人的內部審核功能(如有此功能),確保這功能獲分配足夠資源並享有適當地位,並行之有效。 有關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詳情,請參閱《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D.3.3。
薪酬委員會主席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在於就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薪酬提供建議,並就此制定適當的策略及政策,及落實有關政策的正規及透明的程序。 有關薪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詳情,請參閱《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E1.2。
董事會可自行決定設立企業管治委員會監督發行人的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此委員會也可處理董事會所注意到的任何特定合規事宜。 專設企業管治委員會有助確保發行人能將更多注意力、時間和資源放在企業管治事宜,以及識別涉及《上市規則》合規等問題及處理相關補救事宜上。發行人必須按最新的標準及業務需要持續遵守有關標準。
董事會可自行決定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監督及管理相關的業務及合規風險。 定期評估風險及檢討風險管理系統,有助董事會確定發行人所制定的系統(包括內部監控系統)是否足以應付其所面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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