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對發行人及其股東負有特定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董事會須共同對發行人的管理、營運及決策負責。所有董事(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均須承擔法規及《上市規則》下相同的法律責任。 董事須履行《上市規則》第3.08條的職責:
董事會主席須就董事會討論的方式和基調訂立清晰的期望,以確保董事會能有效作出決策。 主席應確保全體董事均清楚自身責任,並定期與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舉行會議,聆聽其全面和坦誠的意見。
執行董事參與發行人業務的日常運作,其職責與董事會其他成員相同,範圍涵蓋發行人整體業務,而非僅限於各人本身的行政工作。 執行董事應確保管理層對董事會負責及最終對股東負責,並願意聆聽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意見,與他們緊密合作。
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與執行董事一樣,均須履行以應有謹慎和技能行事的責任以及誠信責任。此外,他們在董事會亦有很重要的角色,包括:
要了解關於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職責,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的 INED Corner。
聯交所就董事會效能及董事職責等相關主題制定了實用的培訓,並刊發了全面的相關指引材料。外部資源亦就這些主題提供進一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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