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中國正通汽車服務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28)及五名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4年9月1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評:
1. 中國正通汽車服務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28);
向下列人士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並譴責:
2. 前主席兼執行董事王木清先生;
3. 前執行董事邵永駿先生;
譴責:
4. 前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許智俊先生;
5. 前執行董事兼首席財務官李著波先生;及
6. 前執行董事兼副主席王昆鵬先生,
並進一步指令:
許先生、李先生及王昆鵬先生完成培訓。
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王木清先生及邵先生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職務。
該公司一家附屬公司於2016年訂立承諾,若一家由主席兒子擁有大部分股權的公司未能償還貸款及贖回若干投資(金額合共約人民幣18億元),則附屬公司須支付有關差額。此項2016年承諾其後於2020年3月由三份協議取代。
2016年承諾及2020年協議(合計)各自構成主要及關連交易。該公司並未就有關交易遵守《上市規則》。
主席批准了2016年承諾及2020年協議,但未有申報及避免他在有關交易中的利益衝突。他沒有披露有關交易涉及其兒子的公司。他亦未有避免參與批准有關交易。
就批准有關交易事宜上,主席將其家族利益凌駕於該公司利益之上。他向董事會隱瞞了2016年承諾。他沒有通知沒參與批准2020年協議的董事有關該等協議。他亦未有採取行動促使該公司就有關交易遵守《上市規則》。
許智俊先生、李著波先生及王昆鵬先生批准了2020年協議,但未有獨立考慮有關協議是否符合該公司利益、對該公司的潛在風險及如何減低相關風險等事宜。他們亦未有就2020年協議通知其他董事。就2020年協議之事,他們過於依賴該公司合規部處理《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而未有採取行動監察《上市規則》下的責任是否得到適當處理。
主席及邵永駿先生沒有在聯交所的調查中給予合作。
重要信息:
董事必須採取行動避免任何利益衝突。董事任何時候都要將公司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
董事在批准任何交易前,必須獨立判斷有關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董事有最大的責任確保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過度依賴或不加思索地依賴公司員工意味董事未有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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