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譴責聲明 關於
耀榮明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 (「該公司」) 及 鄭昭明先生 張恭泰先生 曾祥誌先生 張耀榮先生 張永強先生 張力平先生 陳維雄先生 陳建誠先生 熊平波先生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11月27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各有關董事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
根據《上市協議》,該公司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賬目送呈股東,以及於半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公布中期業績。該公司於1999年10月22日才發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和經審計賬目(「1999年年報」),於2001年1月30日才發送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及經審計賬目(「2000年年報」),並於2001年5月9日才公布截至2000年9月30日止半年度的中期報告(「2001年中期報告」)。該公司曾就此等延誤於1999年8月28日至2001年1月11日期間刊發過多次公告。
紀律聆訊涉及以下事宜: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條款是否被得到遵守;這些條款的設計是為了確保該公司能迅速將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認為該公司及有關董事未有採取適當的行動,以履行《上市協議》及《董事承諾》所規定的責任。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據此,聯交所茲對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其各自違反了上述(i)至(iv)項。
程國良先生(「程先生」)在上述事件發生期間是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然而,由於聯交所未能向程先生送達有關紀律聆訊的文件,因此,上市委員會的裁決不會延伸至程先生。但聯交所保留以下權利,即有權在向程先生送達有關紀律聆訊程序的文件後,再考慮其是否違規問題。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該公司及於有關期間出任該公司董事的有關董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由於該公司並未就其清盤一事發出通告,該公司的股東務須注意,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已於2002年6月3日向該公司頒布清盤令;破產管理署署長已被委任為臨時清盤人處理該公司事務。
更新日期 200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