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14)及三名前任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4年8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14);
向下列人士作出:
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譴責:
(2)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馬妮娜女士;
(3)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閻秉哲先生;及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譴責: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孫寶偉先生。
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馬女士及閻先生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職務。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若孫先生仍留任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於2019年至2021年間,該公司多家附屬公司為若干實體(包括該公司當時的控股股東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利益向其提供逾人民幣534億元的財務資助。財務資助包括擔保、存款質押及資金往來,而並未為該公司帶來任何明顯的商業利益。該公司最終遭受巨額虧損,此等財務資助乃華晨於運用其當時作為控股股東的影響力後的結果。
馬女士、閻先生及孫先生於華晨擔任高級管理層職務。儘管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他們仍參與了該公司向華晨提供的財務資助。他們未有向該公司董事會匯報有關事宜,亦未有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適用於財務資助的規定。
該公司後來發現未披露的財務資助,導致其延遲刊發及寄發財務業績及報告。
基於上述行為,馬女士、閻先生及孫先生違反其董事職責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責任。
馬女士及閻先生亦未有在聯交所的調查中給予合作。
重要信息:
董事必須積極主動處理任何衝突。若董事同時於母公司及附屬公司任職,更須特別謹慎。
董事必須就任何重大資料知會董事會,以貫徹良好的企業管治,並確保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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