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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劵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有關證券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簡介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認可結算所。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由香港結算運作,負責根據不時生效的《香港結算一般規則香港結算程序規則為參與者提供中央結算系統服務。

 

內的持股結作要

 (甲) 中內的持股結構            

在香港結算現時的結算、交收和託管模式、賬戶結構及營運基礎架構下,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為香港結算的代理人,並代表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參與者」)持有所有存入中央結算系統的證券的法定所有權,並登記在香港的股東名冊為記名股東。

參與者在香港結算設的中央結算系統股份戶口中為自身或其客戶作為代理人(投資者戶口持有人2 除外)則持有該等證券的實益擁有權。聯交所完成出售或購買交易,會在參與者的股份戶口之間以電子賬面的形式將該等證券的實益擁有權作轉讓。在這種模式下,參與者獲得該證券的實益擁有權,並應自由地以該證券作為擔保權益

 (乙) 運作要                                      

關於發行人必須遵守的其他主要運要求,以便其證券被納入中央結算系統為合格證券,請參閱常問問的第9

 

納入準則            

目前,獲納入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結算和交收的證券,均為聯交所上市和/或獲准在聯交所買賣的證券。合資格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預託證券、記名認股權證、未付款供股權的暫定配額通知書、債券、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境外證券、中華通證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及結構性產品和任何其他有可能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類別。

發行人及其代理人應參考《香港結算一般規則5- 合資格證券及合資格貨幣列明的一般納入要求。發行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證券符合中央結算系統的入準

 

股本證券的納入準則

根據上市規則,所有新上市的股本證券必須在第一個上市或交易日前獲納入中央結算系統成為合資格證券。以下為相關的納入

香港結算在決定個別證券是否合資格獲納入系統時會考慮各種因素,其中包括證券的類別、有可能對香港投資者帶來影響的相關司法權區適用的法律、法規、稅收和營運細節、及這些證券是如何透過香港結算在香港進行結算、交收和託管。例如,獲納入中央結算系統內的證券必須可自由轉讓或交付。香港結算擁有絕對權決定發行的證券是否有資格或仍有資格在中央結算系統內存管、結算及交收和被接納成為合資格證券。發行人及其代理人亦應參閱《中央結算系統接納證券準則及有關接納程序的指引》[CCASS Guide] (只提供英文版本)提供的納入條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

 

海外發行人的申請

《上市規則》將「海外發行人」定義為在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區註冊成立或以其他方式設立的發行人。在聯交所上市的海外發行人必須是在開曼群島、百慕達或在被聯交所接受上市的司法權區註冊成立。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海外發行人上市

任何海外發行人(在開曼群島和百慕達註冊成立的發行人除外)申請將其證券在聯交所上市,必須向香港結算提交《中央結算系統納入表格 - 新上市股份》[CCASS Admission From for New Listing of Shares] (只提供英文版本)。《中央結算系統納入表格 - 新上市股份》將用作評估海外發行人納入資格。

有關該海外司法權區的認可實益擁有權的法律意見,必須連同《中央結算系統納入表格 - 新上市股份》[CCASS Admission From for New Listing of Shares](只提供英文版本)一併提交。

海外發行人(在開曼群島和百慕達註冊成立的發行人除外)擬計劃將其預託證券在聯交所上市,則必須向香港結算提交中央結算系統納入表格 - 新上市預託證券[CCASS Admission Form for New Listing for Depositary Receipts](只提供英文版本

 

海外發行人的申請(適用於已上市發行人)

已上市海外發行人(在開曼群島和百慕達註冊成立的發行人除外)擬發行新證券類別,亦須向香港結算提交《中央結算系統納入表格 - 新上市股份》[CCASS Admission Form for New Listing of Shares](只提供英文版本)

已上市海外發行人(在開曼群島和百慕達註冊成立的發行人除外)擬再次發行已在聯交所上市股份類別,則須向香港結算提交《中央結算系統納入表格 - 已上市發行人再次發行已上市股份類別》[CCASS Admission Form for listed issuers proposing to list further issuance of shares of a class that is already listed](只提供英文版本)

海外發行人在申請接納成為合資格證券時,或需要作出適當的披露及/或提供法律意見,以解決香港結算可能就有關公司註冊地適用的法律及/或監管證券的法例或適用於發行人的任何問題。

發行人及其代理人有責任指出在香港現時的結算、交收和託管架構下,可能影響香港投資者權益的任何其他相關司法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運作上的環節。

 

註:有關中央結算系統服務,持股結構和納入準則的常見查詢,請參閱我們的常問問題部份。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發送電郵至HKSCC_SA@HKEX.COM.HK聯絡香港結算。



[1]參與者指當時被香港結算接納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人,包括香港結算一般規則所定義的直接結算參與者,全面結算參與者,託管商參與者,貸股人參與者,股份承押人參與者,結算機構參與者和投資者戶口持有人。

 

[2]根據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規則,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股份戶口中持有的所有證券均被視為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實益擁有,而不是其他人的代理人或受託人。

 

 

更新日期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