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批評聲明 有關
太元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之 梁余愛菱女士 (「梁女士」)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0年11月21日的紀律聆訊以及2001年5月29日的紀律(覆核)聆訊(統稱「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梁女士(該公司執行董事)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
聯交所上市上訴委員會於2001年11月21日的紀律(覆核)聆訊上,就梁女士再次申請覆核聆訊(即梁女士對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5月29日的紀律(覆核)聆訊之裁決申請覆核聆訊)進行了覆核聆訊。
根據《上市協議》,該公司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賬目送呈股東,以及於半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公布中期業績。該公司於2000年12月7日才發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和經審計賬目,比規定時間遲了約15個月;於2000年5月31日才公布截至1999年9月30日止半年度的中期報告,比規定時間遲了約5個月。該公司曾就此等延誤於1999年8月18日至2000年5月30日期間刊發過7次公告。
紀律聆訊涉及以下事宜:
該公司及梁女士承認,該公司延遲向股東發送年報和經審計賬目以及延遲公布中期業績違反了《上市協議》。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條款是否被得到遵守;這些條款的設計是為了確保該公司能迅速將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確有違反《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及第11(1)段的情況;以及
梁女士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她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上訴委員會裁定對梁女士的適當制裁是對其發出公開批評聲明。
據此,聯交所茲對梁女士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她因上述違反《上市協議》的行為而違反了其《董事承諾》。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批評文中所指董事外,並無公開批評該公司或其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