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駿泰集團有限公司 (現已易名為普納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
鍾錦明先生(於2000年8月7日辭職) 黃鉅泉先生(於2000年5月15日辭職)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2年5月21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鍾錦明先生及黃鉅泉先生(兩人均為該公司的前執行董事,已分別於2000年8月7日及2000年5月15日辭職)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根據有關規定,該公司須:(i)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規定,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向股東發送年報和經審計賬目;(ii)根據《上市協議》第8(2)段規定,使其周年賬目的結算日期,與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日期,相隔不得超過6個月;(iii)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11(1)段規定,須在半年度結算日起計3個月內發表中期業績初步公告。
以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在2000年4月19日才發送包括經審計賬目在內的年報(「1999年年報」),在2000年5月31日才舉行股東周年大會(「1999年股東周年大會」);以截至1999年9月30日止6個月而言,該公司在2000年6月29日才刊發中期業績(「2000年中期業績」)。
紀律聆訊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為確保該公司能迅速將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上文(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該公司以及文中述及的各有關董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該公司於2000年12月27日易名為普納集團有限公司。
更新日期 20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