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聲明
有關
創新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
陳城先生 劉婷女士 董佩珊女士 郭偉霖先生 楊大偉先生 余永強先生 尹虹先生 薛海東先生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對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i)該公司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0.06(2)(a)及(e)條,以及《上市協議》第39段;及(ii)有關董事各自違反了以《上市規則》附錄5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已審議由該公司及有關董事提交有關(其中包括)下述若干涉及違反《上市規則》、《上市協議》以及《董事承諾》的股份回購(股份回購)的陳述。
該公司於2001年4月7日發出公告(該公告),披露其違反《上市規則》第10.06(2)(a)及(e)條的詳情。
違反《上市規則》第10.06(2)(a)及(e)條
股份回購於2001年4月4日下午進行,該公司購回股份共21,332,000股。由於該公司的購回股份超過該股份前一個曆月在聯交所的總成交股數25%,上市委員會因此裁定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0.06(2)(a)及(e)條。有關股份回購佔該公司股份2001年3月總成交量的55.02%,而該次回購是於該公司(2001年4月18日)刊發截至2000年12月31日全年業績的初步公告前一個月內進行。
違反《上市協議》第39段
在該公司作出股份回購之後,聯交所隨即注意到其股份價格及成交量均有異常變動,並向該公司作出查詢。該公司於2001年4月4日刊發聲明(「第39.2段標準聲明」)作為回應。第39.2段標準聲明列明(其中包括)董事會並不知悉有任何足以或可能影響價格的事宜為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的一般責任規定而須予披露者。由於股份回購足以解釋該公司股份價格及成交額異動的原因,但該公司在查詢期間未能通知聯交所有關股份回購一事,亦未能在第39.2段標準聲明內提及有關回購,因此違反《上市協議》第39段。按該公司要求,該公司股份由2001年4月6日(即股份回購後下一個營業日)上午十時起暫停買賣。
違反《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每名有關董事同時違反了他們的《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各董事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不時生效的《上市規則》。
據此,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批評有關董事之外,並不涉及該公司任何前任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