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批評 易寶有限公司( 「該公司」) 違反 《 創業板上市規則 》 當時的 第 17.15 條及第 17.22 條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2004年5月4日進行紀律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其中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15條及第17.22條所載述責任。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上述條文,並決定就此刊發公開批評聲明。
據該公司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的年報所述,Emproson Limited共欠該公司一筆約960萬港元的貸款(「該筆貸款」) 。該筆貸款超逾該公司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年度有形資產淨值的25%。因此,當該公司於2002年9月23日刊發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年度業績時,即有責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15條披露該筆貸款。由於該筆貸款於2002年9月30日仍然存在,該公司亦有責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22條,於其2002年11月13日所刊發截至2002年9月30日止季度的季度報告中披露該筆貸款。然而該公司要到2002年12月24日才向公眾披露該筆貸款。該公司已承認違反了上述《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按《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七章規定準確和及時披露及匯報資料非常重要,因為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可藉此評估該公司的狀況。聯交所十分重視有關條文,因為這些條文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保持信心。聯交所會繼續對未能履行其披露責任的公司採取行動。」
更新日期 200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