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譴責聲明
華建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 司徒若瑟先生(於2001年8月6日辭職) 何佩川先生 柯俊翔先生 鄭健民先生(於2003年5月17日辭職) 邵偉宏先生 林騰先生(於2003年5月16日辭職) 胡葉山先生 (統稱「有關董事」)
違反在當時有關時候生效的《上市協議》(《上市協議》)第8(1)段及11(1)段
該公司必須:(i)根據《上市協議》第8(1)段,於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向股東發送年報和經審計帳目;及(ii)根據《上市協議》第11(1)段,於該公司有關財政期間結束日期起計四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有關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
就截至2001年6月30日、2002年6月30日及2003年6月30日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2年1月28日、2003年8月1日及2004年4月28日才分別刊發及向股東發送該公司全年業績及年報(包括經審計帳目)。該公司承認違反了上述《上市協議》條文。
違反《上市協議》第10(1)段及11(6)段
該公司必須:(i)根據《上市協議》第10(1)段,於有關期間結束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向股東發送中期報告﹔以及(ii)根據《上市協議》第11(6)段,於有關期間結束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其中期業績的初步公告。
就截至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2月31日及2003年12月31日止的六個月期間,該公司遲至2001年8月20日、2002年4月17日、2003年11月3 日及2004年5月14 日才發送中期報告及刊發中期業績。該公司承認因其延遲刊發所規定的中期財務資料,違反了上述有關條文。
考慮過上述事實及有關人士陳述之後,上市委員會裁定﹕
據此,上市委員會公開譴責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理由是他們違反上述第(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譴責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之外,並不涉及該公司任何前任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