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批評周生生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該公司」) 違反《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於2005年10月4日進行紀律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4.25(1)條所載須履行的責任。
實況
上市科指該公司涉嫌「由於無心疏忽」而在四類關連交易中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5(1)條(有關規則於2004年3月31日前有效),理由是每類該等交易(統稱「有關交易」) 的代價總額或總值自1991年、2002年及2003年起的不同期間均超逾100萬元或該公司有形資產淨值的0.03%(以較高者為準)(但並未超逾1,000萬元或該公司有形資產淨值的3%(以較高者為準)) 。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4.25(1)條,該公司原須盡快刊發通告並在下一期刊發的年報交待有關交易的詳情。
有關交易詳情如下:
有關交易的詳情,至2004年方見於該公司2004年3月30日刊發的通告。
裁決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在上述各宗交易上均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4.25條。上市委員會決定刊發公開聲明批評該公司上述各項的違規事項。
上市主管韋思齊說:「在總結聯交所所採取紀律行動的新聞稿中,我們曾多次強調,發行人須設有足以確保履行監管責任的合規架構是重要的;除此以外,能否有效運用有關制度亦同樣重要。上市發行人應按有關架構評估其與關連人士進行的交易;如屬持續交易,更必須定期進行監察,以確保履行披露及其他方面的責任。」
更新日期 20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