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上市主管韋思齊在評論本個案時表示:「《創業板上市規則》載有保障小股東權益的條文,以免他們因為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的交易而受到不利影響。本個案一再證明,凡發行人未能在向關連人士(尤其是控股股東)提供重大財務資助之前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聯交所均認為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從監管的角度看,若交易的雙方互有關連,而有關關連交易的對手更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則情況尤須注意;而在本個案中,部分董事還同時是上市發行人和控股股東的董事,問題就更加嚴重。根據個案中的實況所示,有關執行董事及兩名非執行董事在關鍵時候完全知道違反了規則,但仍容許違規情況繼續,並持續達8個月之久而沒有採取有效的補救行動。一般而言,聯交所認為此種行徑嚴重損害小股東權益。」
更新日期 20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