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交易所」)
實況
備忘錄公告披露(其中包括),除有關應付予賣方400萬元誠意金的條文外,諒解備忘錄並無約束力;建議收購亦不一定會進行。簽署諒解備忘錄後,建議收購的磋商繼續。
沒有披露該等其後發生的事項
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之間的所有相關時刻,楊先生、丁先生及羅女士均知悉該等其後發生的事項。楊先生並就有關爭議直接與中國夥伴溝通。然而,他們均認為毋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披露該等其後發生的事項,因此並沒有將該等其後發生的事項提交董事會全體成員審議。
該公司的文件繼續提及該項目為該集團的業務之一
上市科的指稱
《上市規則》第13.09(1)條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聯交所、發行人的股東及其上市證券的其他持有人通知任何與集團有關的資料,該等資料為:(a)供上述機構、人士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b)避免其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及(c)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另外,第13.09條的註11(ii)訂明,發行人在下述情況必須立即履行披露責任,不得有誤:據董事所知,發行人的財政狀況或其業務表現又或發行人對本身表現的預期有所轉變,而若市場得悉此等轉變很可能會導致其上市證券價格大幅波動。
違反《上市規則》第2.13條 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13條,原因是:在遇到該等其後發生的事項(特別是董事於2007年11月將該項目列作已暫停項目)後,該公司仍將該項目描述為該集團的業務或主要業務,實為不準確、不完整及誤導。
違反《董事承諾》
上市科指稱,楊先生、丁先生及羅女士違反了《董事承諾》,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及2.13條,原因是:他們並沒有在相關時刻促使該公司披露該等其後發生的事項;加上在知悉該等其後發生的事項的情況下,仍授權刊發該等文件,將該項目描述為該集團的業務或主要業務。
裁決
上市委員會的結論如下:
上市委員會決定就上文第(1)及(2)項所述違規事件,對該公司及各名有關董事施以公開譴責。
此外,上市委員會作出以下指令:
謹此說明,聯交所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僅適用於該公司及有關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完
更新日期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