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上市委員會於2010年12月21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以及胡先生、何先生、黃先生及盧先生(統稱「有關董事」)的行為是否已履行其根據《上市規則》及其各自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該公司刊發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中期期間的業績(「2008中期業績」)後至該公司申請暫停買賣其股份(「暫停股份買賣」,於2008年10月15日上午9時44分生效)期間發生多項重大事件(統稱「有關事件」):
2008年10月6日申請暫停股份買賣
申請清盤及委任臨時清盤人
2008年10月16日,該公司提出清盤呈請並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法院於當日傍晚發出命令,委任上文(7)所述獨立財務顧問為該公司及其四家附屬公司的臨時清盤人。該公司於2008年10月17日下午12時31分公布上述事項。
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
上市科指稱,由渣打銀行於2008年9月24日發出的要求還款函件起等有關事件關係重大,無論個別或共同而言均屬《上市規則》第13.09(1)條(特別是第13.09(1)(c)條)所規定須披露的資料:
基於並無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有關事件,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上市科並指該公司根據第13.09(1)條披露每項有關事件的責任應於董事獲悉事件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履行,而在此個案中,無論如何不應遲於2008年10月2日委任首名財務顧問時。
上市科指稱執行董事胡先生、何先生、黃先生及盧先生均違反《董事承諾》,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就有關事件遵守《上市規則》,理由如下:
上市委員會的裁決如下:
謹此說明,聯交所確認上述公開批評聲明僅適用於該公司及上述有關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完
更新日期 201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