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和停牌公司之報告 (於2021年8月31日)
市場運作
2021年8月31日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和停牌公司之報告
(於2021年8月31日)
(1) |
包括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從GEM轉到主板的申請個案、以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的個案、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GEM《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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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包括於由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未獲批准、被發回、被拒或已自行撤回之任何申請(或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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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獲聯交所受理審閱但其後因為上市申請版本或相關文件所載資料並非大致完備而被發回的申請。 |
(4) |
包括所有由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或申請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請後三個月內重新提出而獲接受的申請。 |
(5) |
於聯交所發出發回函件起計8星期後再次呈交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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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包括從GEM轉到主板的個案。 |
(7) |
首次意見函是指上市部人員對已受理的上市申請提出反饋意見而發出的第一封函件。只包括於本月刊發的首次意見函。由 2011年1月起,本報告計算有關「平均所需日數」時已扣除非營業日。該數字並不包括有關申請從GEM轉到主板上市的首次意見函。 |
(8) |
只包括於本月刊發的指引信。由2011年1月起,本報告計算有關「平均所需日數」時已扣除非營業日。 |
有關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資料
(於2021年8月31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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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總數(於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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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 |
360 |
2,562 |
(9) |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因未能維持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而被置於共三個階段除牌程序的主板公司。 |
(10) |
聯交所已決定按主板《上市規則》第6.01條或GEM《上市規則》第9.14條所載的理由,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10條或GEM《上市規則》第9.15條的規定展開取消有關公司上市地位的程序。 |
(11) |
若主板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8個月(主板《上市規則》第6.01A條)或GEM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2個月(GEM《上市規則》第9.14A條),聯交所可取消有關公司的上市地位。聯交所亦可視乎個別停牌公司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而隨時刊發除牌通知,給有關停牌公司一個時間較短的指定期限,表明如上市公司未能在該指定時間內復牌,聯交所有權將其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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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主板公司及1家GEM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覆核除牌決定,覆核程序正在進行。 |
本報告在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更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