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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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和停牌公司之報告(2024年3月)

市場運作
2024年3月28日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和停牌公司之報告
(2024年3月)

本月度報告就報告涵蓋期間我們履行監察職責各階段工作提供關鍵統計數據。報告期間的資料涵蓋(其中包括)已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及其現況、向新/潛在新上市申請人及其顧問發出的意見函和指引數目及相應的處理時間、被拒申請及被發回申請的數目,以及除牌和停牌公司數目。

上市公司概覽 
 
 

主板 GEM 總數
上市公司數目

1. 於2024年1月1日

2,283 326 2,609

2. 新上市公司

12 0 12

3. 除牌公司

10 0 10

4. 於2024年3月28日

2,285 326 2,611

 

首次公開招股申請(於2024年3月28日)

 

主板 GEM 其他 (1) 總數
A. 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2024年截至本報告日止)(2) (3)

1. 於2023年12月29日未處理完畢的現有申請及重新申請

69 3 5 77

2. 於2024年接受之新申請  (4)

36

_____

0

_____

3

_____

39

_____

 總計 105 3 8 116
 B. 申請狀況(於2024年3月28日) (2)

1. 已上市 (5)

12 0 7 19

2. 已獲上市委員會批准,待上市 

11 0 1 12

3. 處理中

70 3 0 73

4. 其他 (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 (6)、申請被拒(7)、被發回申請(7) (8)或自行撤回申請)

12

_____

0

_____

0

_____

12

_____

 總計 105 3 8 116

 

以下是聯交所處理不同類型的申請所需的時間。就此而言,本表資料涵蓋相關報告月份內聯交所發出的信函/回覆,而「平均所需日數」是指由接受相關申請/呈交之日至聯交所發出信函/回覆之日的平均所需營業日數。

 
 
C. 處理時間
就新上市申請發出的首次意見函

1. 2024年3月發出的信函數量

11

2. 發出首次意見函的平均所需營業日數 (9)

12
就上市申請發出的所有意見函

1. 2024年3月發出的信函數量

28

2. 發出意見函的平均所需營業日數

10
就擬提交之新上市申請發出關於《上市規則》的指引

1. 2024年3月發出的信函數量

9

2. 發出書面回覆的平均所需營業日數 (9)

11

 

(1)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
(2)  已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也包括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從GEM轉到主板的申請個案、以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的個案、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GEM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重新申請是指由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或申請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請後三個月內重新提出而獲接受的申請。就此而言,聯交所會將此類重新申請視為其原申請的延續。
新上市申請包括 (i) 首次向聯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請;(ii) 申請被發回後提交的申請,或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或申請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請三個月之後提交的申請。
(3)  相關匯報年度處理的上市申請包括在相關匯報年度之前或期間獲上市委員會批准的申請。截至本報告日止,上市委員會於2024年已批准11家主板上市申請。
(4)  包括12 家主板、0家GEM和1家第二十章於2024年3月接受之上市申請。
(5)  沒有從GEM轉到主板上市的公司。
(6)  根據《主板規則》第 9.03 /GEM規則》第 12.07 條,遞交申請表格的六個月之後,上市申請即告處理期限已過。
(7)  2024年截至3月止的沒有被拒申請及被發回申請。如果申請被拒或被退回,同一申請人在之後符合所有適用的《上市規則》後,可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請。
(8) 

因為上市申請版本或相關文件所載資料並非大致完備而被發回的申請。

(9)  20111月起,本報告計算有關「平均所需日數」時已扣除非營業日。

 

有關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資料
(於2024年3月28日)

 
主板 GEM 總數
A. 除牌公司數目(202411日起計算)

1. 上市地位按照《上市規則》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5 0 5

2. 自願撤回上市地位 (10)

5 0 5

3. 從GEM除牌而轉到主板上市

不適用

_____

0

_____

_____

總計 10 0 10
B. 停牌3個月或以上的公司數目(於20243月28

1. 已獲上市委員會批准的除牌

9 1 10 (11)

2. 其他停牌公司 (12)

44 (13) 

_____

14 (14)

_____

58

_____

總計 53 15 68
 
(10)  根據《主板規則》第6.15(1) 條或《GEM規則》第9.23(1) 條進行強制收購,又或根據《主板規則》第6.15(2) 條或《GEM規則》第9.23(2)條透過協議計劃或資本重組方式進行私有化。
(11)

6家主板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覆核除牌決定,覆核程序正在進行。

(12) 若主板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8個月(《主板規則》第6.01A條)或GEM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2個月(《GEM規則》第9.14A條),聯交所可取消有關公司的上市地位。聯交所亦可視乎個別停牌公司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而隨時刊發除牌通知,給有關停牌公司一個時間較短的指定期限,表明如上市公司未能在該指定時間內復牌,聯交所有權將其除牌。
(13) 有關已停牌三個月或以上公司的狀況,請參閱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每月報告(主板)
(14) 有關已停牌三個月或以上公司的狀況,請參閱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每月報告(GEM)

 

 

更新日期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