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和停牌公司之報告(2024年12月)
市場運作
2024年12月31日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和停牌公司之報告
(2024年12月)
本月度報告就報告涵蓋期間我們履行監察職責各階段工作提供關鍵統計數據。報告期間的資料涵蓋(其中包括)已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及其現況、向新/潛在新上市申請人及其顧問發出的意見函和指引數目及相應的處理時間、被拒申請及被發回申請的數目,以及除牌和停牌公司數目。
上市公司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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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GEM |
總數 |
上市公司數目 |
1. 於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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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 |
326 |
2,609 |
2. 新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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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3 |
71 |
3. 除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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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6 |
49 |
4.於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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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 |
323 |
2,631 |
首次公開招股申請(於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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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GEM |
其他(1) |
總數 |
A. 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2024年截至本報告日止) (2) (3) |
209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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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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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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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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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3年12月29日未處理完畢的現有申請及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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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3 |
5 |
79 |
2. 2024年接受之新申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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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0 |
33 |
171 |
總計 |
209 |
3 |
38 |
250 |
於2024年12月31日的申請狀況(2) |
1. 已上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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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3 |
36 |
107 |
2. 已獲上市委員會批准,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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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0 |
2 |
20 |
3. 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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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0 |
0 |
64 |
4. 其他 (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 (6)、申請被拒(7)、被發回申請(7) (8)或自行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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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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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_____
|
0
_____
|
59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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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209 |
3 |
38 |
250 |
以下是聯交所處理不同類型的呈遞所需的時間。就此表而言,資料涵蓋相關報告月份內聯交所發出的信函/回覆,而聯交所所需處理時間是指由接受相關申請/呈交之日至聯交所發出信函/回覆之日的所需營業日數。
聯交所依據相應規則對所有上市申請人一視同仁,而處理程序時間長短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申請人回覆監管提問的質素及是否及時,以及申請人就其上市申請於其他適用監管機構獲得批准的時間等。聯交所對於申請人回饋的時間一般沒有硬性要求。
B. 處理時間 |
於2024年12月就新上市申請發出的首次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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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聯交所發出首次意見函所需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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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於2024年12月就上市申請發出的所有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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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聯交所發出意見函所需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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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於2024年12月就擬提交之新上市申請發出關於《上市規則》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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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聯交所發出書面回覆所需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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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12個月呈交上市委員會作考慮的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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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1. 由提交申請至通過上市委員會聆訊期間聯交所發出意見函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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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 由提交申請至通過上市委員會聆訊期間聯交所以外各方(如保薦人)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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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3. 由提交申請至通過上市委員會聆訊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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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12個月的新上市公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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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由通過上市委員會聆訊至上市所需總營業日數的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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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 |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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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處理之上市申請數目也包括根據主板《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從GEM除牌而轉到主板上市的申請個案、根據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的收購或業務合併,最終促成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新上市規定的繼承公司上市的申請個案、以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的個案、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GEM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重新申請是指由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並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而獲接受的申請。就此而言,聯交所會將此類重新申請視為其原申請的延續。
新上市申請包括 (i) 首次向聯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請;及 (ii) 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被發回、被拒又或自行撤回之後所提交的申請,或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三個月之後提交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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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關匯報年度處理的上市申請包括在相關匯報年度之前或期間獲上市委員會批准的申請。截至本報告日止,上市委員會於2024年已批准76家主板及3家GEM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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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於2024年12月接受之上市申請包括15家主板、0家GEM 和0家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遞交的上市申請。 |
(5) |
包括0家從GEM除牌而轉到主板上市、 1家根據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的收購或業務合併,最終促成符合《主板規則》第八章新上市規定的繼承公司上市、以及0家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上市、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GEM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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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9.03 條/《GEM上市規則》第 12.07 條,遞交申請表格的六個月之後,上市申請即告處理期限已過。 |
(7) |
2024年截至12月止的沒有被拒申請及被發回申請。如果申請被拒或被發回,同一申請人在之後符合所有適用的《上市規則》後,可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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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為上市申請版本或相關文件所載資料並非大致完備而被發回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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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包括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及房地產信託基金)及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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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資料(於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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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GEM |
總數 |
A. 除牌公司數目(由2024年1月1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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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地位按照《上市規則》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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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6 |
32 |
2. 自願撤回上市地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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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 |
16 |
3. 從GEM除牌而轉到主板上市 |
不適用 |
0 |
0 |
4.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交易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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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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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_____
|
1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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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43 |
6 |
49 |
B. 停牌3個月或以上的公司數目(於2024年12月31日) |
1. 已獲上市委員會批准的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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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
6(12) |
2. 其他停牌公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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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 |
7(15) |
60 |
總計 |
58 |
8 |
66 |
(10) |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15(1) 條或《GEM上市規則》第9.23(1) 條進行強制收購,又或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15(2) 條或《GEM上市規則》第9.23(2)條透過協議計劃或資本重組方式進行私有化。 |
(11) |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的收購或業務合併,最終促成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新上市規定的繼承公司上市。 |
(12) |
1家主板公司及1家GEM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覆核上市委員會的除牌決定。該等覆核及相關法律程序正在進行。 |
(13) |
若主板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8個月(《主板上市規則》第6.01A條)或GEM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2個月(《GEM上市規則》第9.14A條),聯交所可取消有關公司的上市地位。聯交所亦可視乎個別停牌公司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而隨時刊發除牌通知,給有關停牌公司一個時間較短的指定期限,表明如上市公司未能在該指定時間內復牌,聯交所有權將其除牌。 |
(14) |
有關已停牌三個月或以上公司的狀況,請參閱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每月報告(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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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關已停牌三個月或以上公司的狀況,請參閱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每月報告(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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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