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永安祥證券有限公司及
其兩位證券商董事李鼎正先生及江愛珠女士
採取紀律行動
香港聯合交易所宣布,紀律委員會於2000年3月1日、2日及15日聆訊交易所參與者永安祥證券有限公司(「永安祥」)及其兩位證券商董事李鼎正先生(「李氏」)及江愛珠女士(「江女士」)的個案,並裁定四項分別對永安祥、李氏及江女士觸犯《交易所規則》的指控成立。
對永安祥、李氏及江女士的指控是指於1992年12月至1997年5月期間,永安祥未有及李氏及江女士未有確保永安祥有:
- 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
- 適當地處理客戶的投訴;
- 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賬戶結單;及
- 以書面方式向聯交所報告其有理由懷疑其營業代表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交易所規則及規例。
紀律委員會經考慮所有資料包括以往對同類個案作出的處分,以及永安祥、李氏及江女士的陳詞後,議決對永安祥作出公開譴責及罰款港幣100,000元的處分,以及對李氏及江女士作出公開譴責及各罰款港幣30,000元的處分。本聲明即為對永安祥、李氏及江女士的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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