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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公開譴責聲明

監管通訊
2000年8月14日

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馬斯葛集團有限公司之

主席兼執行董事陳愛玲女士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對陳愛玲女士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附錄十所載《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以及她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格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作出公開譴責。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最近完成了對該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陳愛玲女士的操守所進行的紀律聆訊。聆訊涉及一家由以陳女士及其家族成員為全權信託對象的全權信託所控制的私人公司,而該私人公司在該公司證券在聯交所上市的首兩天內出售該公司若干認股權證。該公司的證券於1997年9月25日在聯交所上市。陳女士的違規行為包括:
  1. 作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沒有遵守《證券上市規則》第10.07條的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陳女士原應在該公司證券開始在聯交所買賣日起計六個月內,敦促有關認股權證的登記持有人,不會在該段期間出售那些在1997年9月10日發出的公司上市招股章程中所載明陳女士為實益擁有人的認股權證。
  2. 作為該公司主席,沒有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3.13條及《標準守則》的規則第B5及B6條,就出售有關認股權證事宜,在該公司董事會會議上向董事會或為有關目的而獲委任的其他董事作出適當通知;又未有取回他們發出承認收到有關通知並註明日期的書面回覆,因而導致該公司截至1997年9月30日止六個月期間和截至1998年9月30日止六個月期間的中期報告,以及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報內所載關於陳女士在該公司所佔權益的資料出現錯誤。
陳女士已承認違反《證券上市規則》、《標準守則》、和《董事承諾》的有關規定。

上市委員會在考慮過上市科及陳女士的陳詞後,裁定陳女士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第10.07條和第3.13條以及《標準守則》的規則第B5和B6條,同時亦違反了她作出的《董事承諾》;據此承諾,她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對陳女士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13條和第10.07條、《標準守則》的規則第B5和B6條以及《董事承諾》作出公開譴責。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就上述事宜公開譴責陳女士外,並無譴責該公司或該公司的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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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