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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載列了聯交所對上市發行人分拆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作獨立上市(「分拆上市」)的規定。此等規定只適用於上市發行人分拆其附屬公司上市的情況,因此上市發行人分拆其聯營公司上市的情況並不受《第15項應用指引》的規限。

監管通訊
2001年7月15日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
《第15項應用指引》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修訂《第15項應用指引》,為的是讓有關分拆上市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上市發行人分拆其以下聯營公司的情況,即該聯營公司在上市發行人最近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內的任何時間,並計至向聯交所呈交分拆上市的建議日期為止,曾屬上市發行人的附屬公司。聯交所亦加入了分拆該等聯營公司的新規定。

有關的規則修訂自2001年7月16日起生效。


《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載列了聯交所對上市發行人分拆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作獨立上市(「分拆上市」)的規定。此等規定只適用於上市發行人分拆其附屬公司上市的情況,因此上市發行人分拆其聯營公司上市的情況並不受《第15項應用指引》的規限。

過往曾有上市發行人減持其附屬公司權益,為的是使該等附屬公司變為其聯營公司。因此,該等上市發行人在分拆有關聯營公司上市時,即使有關聯營公司曾屬其附屬公司,也不用遵守《第15項應用指引》的規定。為此,聯交所修訂了《第15項應用指引》,讓有關分拆上市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上市發行人分拆其以下聯營公司的情況,即該聯營公司在上市發行人最近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內的任何時間,並計至向聯交所呈交分拆上市的建議日期為止,曾屬該上市發行人的附屬公司。

此外,聯交所亦加入了分拆該等聯營公司的新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於其聯營公司向聯交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所申請上市之前,先將有關分拆上市的建議呈交聯交所審批。上市發行人亦須向聯交所提供該聯營公司在上市發行人最近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內,並計至向聯交所呈交分拆上市的建議日期為止,有關其已發行股本擁有權變動的詳情。上市發行人也須盡力為其股東提供保證,使他們能獲得該聯營公司的股份的權利。

有關的規則修訂自2001年7月16日起生效。《上市規則》的重印各頁將於稍後派發。經修訂的《上市規則》亦會於2001年7月16日起登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頁 http://www.hkex.com.hk 以供瀏覽。

更新日期 200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