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關於華南集團有限公司(現正處於清盤程序)根據《證券上市規則》
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茲宣布,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由2000年7月20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該公司一直未能施行可行的復牌建議。所謂可行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上市發行人須證明其潛在價值),上市公司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由於該公司現正清盤,而其資產(如有的話)將由清盤人予以出售。因此,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到2002年1月20日仍未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或有進一步發展,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