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5月15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中,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有關董事黃華先生和王小梅女士(2001年4月20日停任執行董事)、曾憲藻先生(執行董事)以及孔憲章先生(前執行董事,於2000年9月9日辭職)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是次紀律聆訊涉及該公司延遲了發送其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公司年報及賬目,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規定;以及延遲了公布其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協議》當時的第11(1)段規定。該公司曾就此等延誤先後於2000年5月31日及2000年10月9日刊發公告。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承認違反了《上市協議》。
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及第11(1)段分別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在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發送年報及賬目以及在中期財政期間結束後不超過3個月內發布中期業績,是要確保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有權知悉的關於公司財政狀況的重要資料能迅速傳送,讓他們可以適當地評估公司的狀況。
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該公司須於2000年5月31日或之前發送其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及經審計賬目,該公司卻於2001年5月29日才發送有關年報及經審計賬目。另外,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11(1)段,該公司須於2000年9月30日或之前公布其中期業績,但該公司卻延至2001年2月28日才公布有關中期業績。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及第11(1)段;
- 鑑於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及第11(1)段,黃華先生、王小梅女士及曾憲藻先生各自亦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以及
- 鑑於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孔憲章先生亦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以上(1)、(2)及(3)各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就上述事宜公開譴責文中所指人士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