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2A.09(7)條發出的公開聲明
東建科訊控股有限公司 (前稱東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之 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 魏文生先生 (於2001年8月8日辭職)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0年7月18日的紀律聆訊、2000年11月14日的紀律(覆核)聆訊以及聯交所上市上訴委員會於2001年6月5日的紀律(覆核)聆訊上,對該公司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魏文生先生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魏文生先生被控於1998年9月15日至1999年1月19日期間蓄意製造該公司股份成交活躍的虛假和誤導現象,觸犯了《證券條例》第135(1)(a)條。魏文生先生1999年12月14日於西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罪名成立。
在判罪方面,魏文生先生被裁定在有關期間安排及/或指示8名代名人在不同經紀行開戶買賣該公司股份。該8名代名人是魏文生先生的親友或該公司的僱員。由於這些代名人的交易活動,令他們的買賣主導了該公司股份的市場成交,造成該公司股份在有關期間成交活躍的虛假和誤導現象。
上市委員會裁定:
因1998年9月15日至1999年1月19日期間蓄意製造該公司股份成交活躍的虛假和誤導現象,魏文生先生持續違反:
《董事承諾》;據此承諾,魏文生先生原應盡力遵守在香港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及證券法規;
《證券上市規則》第3.08條,即未有履行其對該公司的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這些責任時,其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及
《證券上市規則》第3.09條,即沒有具備適宜擔任上市發行人董事的品格及行事持正。
在1998年9月15日至1999年1月19日期間,魏文生先生蓄意或故意及持續未能根據《證券上市規則》履行其職責。
魏文生先生保留該公司董事職務有損投資者的利益。
聯交所有法定責任(以往根據《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27A條,現在根據《交易所及結算所(合併)條例》第8條),確保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交易所或透過交易所設施買賣證券是在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場中進行。《證券上市規則》第2.01條訂明,交易所的主要功用乃為證券交易提供一個公平和有秩序的市場。
蓄意製造該公司股份成交活躍的虛假和誤導現象有損市場的秩序和公平。為履行聯交所的法定責任和《證券上市規則》第2.01條所載的主要功能,上市上訴委員會在聆訊上決定:要對魏文生先生作出的適當制裁是,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2A.09(7)條發出一項公開聲明,指出魏文生先生仍保留有關職務有損投資者的利益。
因此,聯交所茲公開聲明:聯交所認為,魏文生先生保留其職務有損投資者的利益。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就上述事宜而作出的公開聲明,除涉及魏文生先生外,概與該公司或該公司董事會任何現任或前任董事無關。
更新日期 20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