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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

監管通訊
2001年9月25日
公告
《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


繼2001年7月27日發出的公告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現宣布,《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則已作修訂。

有關規則修訂將於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修訂後的規則將由2001年9月26日營業結束時開始登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頁http://www.hkex.com.hk及創業板網頁http://www.hkgem.com 上,以供瀏覽下載。


聯交所宣布,繼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於2001年7月27日聯合公布有關《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建議(「聯合公布」)後,有關規則修訂將於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

《創業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以下範圍的規則已予修訂:i)關於活躍業務紀錄及會計師報告各所涵蓋的最短期間;ii)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在上市後的6個月內的股份發行;iii)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股份禁售期;iv)對於股份禁售而言,「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定義;v)對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出售」證券的詮釋;vi)股份期權計劃;及vii)招股機制及公眾持股量規定。修訂後的規則將由2001年   9月26日營業結束時開始登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頁http://www.hkex.com.hk及創業板網頁http://www.hkgem.com 上,以供瀏覽下載。

過渡安排

如聯合公布所述,在下列的有限情況下仍可繼續向創業板申請人給予證監會與聯交所於2000年3月11日聯合發出的公告中所載的豁免:

  1. 活躍業務紀錄期及會計師報告 -- 創業板上市申請人若於2001年9月30日或以前呈交新上市申請(「5A表格」),並於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或於5A表格到期日前(如該到期日屬較早者)上市,仍可繼續獲得豁免,即有關上市申請人可將活躍業務紀錄期及會計師報告所涵蓋期間由24個月減為至少12個月。

  2.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股份禁售期 -- 創業板上市申請人若於2001年7月26日或以前已呈交5A表格,並於2001年10月26日或之前、或於5A表格到期日前(如該到期日屬較早者)上市,仍可繼續獲得豁免,即有關上市申請人可將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股份禁售期由24個月減為6個月另加6個月(該期間上市申請人必須繼續持有創業板發行人超過35%的投票權)。

2001年10月1日新規則生效後,以下的過渡安排適用於創業板上市發行人:

  1.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股份禁售期 -- 若創業板上市發行人於2001年9月30日或之前開始買賣,而先前並沒有申請豁免現行《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3.16條的規定,且其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股份禁售期為24個月,則新的規定將由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即其股份禁售期將自動縮短。然而,若有任何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擬在原定股份禁售期(即24個月)結束之前出售股份,此等創業板上市發行人應在股份出售之日或之前發出公告,通知投資者有關出售。

  2. 股份期權計劃 -- 對於已經由股東批准的現行股份期權計劃:i)若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可向聯交所證明其於2001年7月27日之前已訂有合約承諾授予期權,則仍可按現行條款繼續授予期權;ii)創業板上市發行人也可根據現有計劃授出期權,惟授出的期權必須按照新規則進行。否則,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必須修改計劃的條款,或採納新計劃方可繼續授予任何期權。此外,中期及年度報告的新披露規定將適用於所有創業板上市發行人於2001年10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期間。

  3. 最低公眾持股百分比 -- 有見於最近的市況,聯合公布中關於創業板上市發行人遵守新規定的過渡安排不再合適。換言之, 於2001年10月1日之前在創業板開始買賣的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可繼續遵守現時的最低公眾持股百分比的規定。

有關規則修訂將於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創業板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將於稍後寄發。

更新日期 20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