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有21名成員,其中4名是交易所參與者或(若屬公司參與者)其董事,4名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另12名是既非交易所參與者也非其人員或職員的人士,還有1名是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聯交所行政總裁為其替任人)。
附錄一
現行聯交所《上市規則》與紀律有關的上市事宜的處理程序總覽
註1 : 上市委員會指上市委員會(有關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視乎情況而定)。上市委員會由25名(創業板21名)成員組成:包括6名(創業板4名)交易所參與者或 (如屬公司參與者) 其董事、6名(創業板4名)上市發行人的董事、12名(兩委員會的人數一樣)非交易所參與者亦非其僱員的人士(例如從事基金管理或商人銀行業務的人士、訟務律師或事務律師)及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聯交所行政總裁為其替任人)。上市委員會所有聆訊主要以書面呈交文件形式進行,只有書面呈交的文件中沒有的內容方可在聆訊上以口述形式呈交。
註2 : 上市科除了展開紀律程序之外,還可要求據稱違反聯交所《上市規則》的一方,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補救據稱違反了的聯交所《上市規則》的情況,並要求該方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遵守聯交所《上市規則》,以免未來出現同樣情況。
註3 : 被上市委員會制裁的一方要求覆核時毋須出示任何證據,亦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上市委員會所有曾出席首次聆訊的成員,不得出席覆核聆訊。
註4 : 最後覆核只適用於被上市委員會判予特定裁決的人士/公司(特定裁決包括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公開譴責及禁止出任專業顧問)。最後覆核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註5 : 上市上訴委員會由3名成員組成,由香港交易所董事會主席出任委員會主席,香港交易所其中一名董事出任副主席(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除外),餘下第三名成員在上市上訴委員會須覆核上市委員會的決定時由主席選任。
附錄二
建議新架構下與紀律有關的上市事宜的處理程序總覽
註1:裁決科是新設的獨立科系,負責裁決由上市科轉介的事宜。裁決科在評核過轉介事宜後,或會決定不展開紀律程序,但向有關人士/公司發信,說明日後應避免有關情況發生。
註2:裁決只以書面呈交文件或書信為準。
註3: 任何人士均有權利(並毋須符合任何先決條件)就裁決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對他們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只能就裁決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所作決定進行一次的審核。有關人士須繳交指定上訴費用。
註4: 使用者上訴委員會乃新設的委員會,負責聆聽有關人士因不服裁決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使用者上訴委員會由兩名香港交易所非執行董事以及10至13名來自外界的市場專家及代表公眾利益的人士組成。上訴僅以口頭聆訊方式進行。
註5: 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將事件發回裁決科重新考慮原有責任及/或處分決定時,或會同時指示裁決科就任何指定事宜重新作出決定。裁決科就發回事宜重新作出決定後,有關人士/公司仍可提出上訴。
附錄三
現行聯交所《上市規則》下有關非紀律性質的上市事宜的審核及上訴途徑
註1 : 對上市科、上市委員會或上市(覆核)委員會的任何決定提出上訴均須繳付特定費用。
註 2 : 所有出席上市委員會聆訊的成員不可出席上市(覆核)委員會的聆訊。
附錄四
建議新架構下
非紀律性質的上市事宜的處理程序總覽
註1: 有關新上市申請人的上市申請以及取消上市資格事宜的決定必須由上市科行政人員(至少屬某一特定職級包括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功能單位主管)以及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所組成的內部小組作出。每項事宜必須由此內部小組至少兩名成員決定。
註2: 有權利上訴(並毋須符合任何先決條件),及須繳覆核費用。上市科決定所涉及的任何人士可提出上訴。上市事宜委員會只能就上市科所作決定進行一次的審核。有關上訴只會以口頭聆訊形式進行。
註3: 上市事宜委員會是新成立的委員會,旨在聆訊有關對上市科決定的上訴。上市事宜委員會由兩名香港交易所的非執行董事以及10至13名來自外界的市場專家及代表公眾利益的人士組成。
註4:將事宜發回上市科處理可包括指示上市科就任何指定事宜重新作出決定。上市科就發回事宜重新作出決定後,有關人士/公司仍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