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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稱光訊聯網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及孟曉蘇博士鄭家安先生(於2002年6月19日辭任)李國碩先生(於2002年6月11日辭任)及黎釗先生(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監管通訊
2002年7月25日
 公開譴責聲明

光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前稱光訊聯網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孟曉蘇博士
鄭家安先生(於2002年6月19日辭任)
李國碩先生(於2002年6月11日辭任)
黎釗先生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就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送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及經審計賬目,對該公司、孟曉蘇博士、鄭家安先生、李國碩先生及黎釗先生作出公開?責。該等失責行為違反了《上市協議》和《董事承諾》。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2年1月29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有關董事包括孟曉蘇博士(該公司執行董事)、鄭家安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2年6月19日辭任)、李國碩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2年6月11日辭任)及黎釗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各人均為該公司執行董事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紀律聆訊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 該公司可能違反《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的規定;

  • (其中包括)有關董事可能違反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並於2002年5月28日的紀律(覆核)聆訊上,就鄭家安先生要求覆核上市委員會於紀律聆訊所作裁決的申請進行了覆核聆訊。

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該公司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賬目送交股東。該公司於2001年3月30日才發送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和經審計賬目。

該公司承認如上文所述違反了《上市協議》。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能迅速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1.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以及

  2. 有關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由他們擔任或曾擔任董事的該公司也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上述(1)及(2)項。

劉光正先生(「劉先生」)及李勤毅先生(「李先生」)於關鍵時候均為該公司董事會成員。然而,由於聯交所未能將有關紀律聆訊文件送達劉先生及李先生,上市委員會的裁決並不延伸至劉先生及李先生二人。聯交所保留以下權利,即有權在向劉先生及李先生二人送達有關紀律程序的文件後,重新考慮二人的情況。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該公司及文中所指有關董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