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聲明
邁特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就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送及刊發其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和中期業績,對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上述失責行為違反了《上市協議》。
|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2003年12月9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該公司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
根據(i)《上市協議》第10(1)段,該公司須在其半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將中期報告送交股東;及(ii)《上市協議》第11(6)段,該公司須在其半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有關該中期業績的初步公告。就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的半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2年11月27日才發送及刊發其中期報告及中期業績。
紀律聆訊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上市協議》第10(1)段及11(6)段的規定。該公司已承認違反了上述條文規定。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能迅速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10(1)段及11(6)段的規定。
據此,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10(1)段及11(6)段的規定。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批評該公司外,並無公開批評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