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通告 -- 關於金禾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監管通訊
2004年3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金禾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
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金禾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4年9月10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屆滿時)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宣布,金禾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自2002年12月16日起停牌。於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結束時(就該公司而言為2004年2月13日),該公司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最重要的是需要證明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以及香港及該公司註冊成立地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此外,若按有關建議施行,可令該公司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的規定。《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該公司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鑑於該公司於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結束前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而且亦持續未能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4年9月10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