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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監管通訊
2004年3月16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聲明 

數通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就該公司未能(i)在規定時間內發送及刊發其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包括經審計賬目)以及全年業績;以及(ii) 在規定時間內刊發其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三個月的季度業績,對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上述失責行為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

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2004年2月10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該公司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

根據(i)《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條規定,該公司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賬目送交股東;根據 (ii)《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49條規定,該公司須於財政年度結束日期起計不超過三個月內,在創業板網站上刊登該財政年度經審計業績的初步公告;以及根據(iii)《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66條規定,該公司須於有關季度結束後45日內刊發季度報告。

就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3年8月5日及6日才分別刊發及發送全年業績和年報(包括經審計賬目);而就截至2003年3月31日的三個月而言,該公司遲至2003年8月13日才刊發其季度業績。

紀律聆訊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條、18.49條及18.66條的規定。該公司承認違反了上述條文規定。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能迅速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條、18.49條及18.66條的規定。

據此,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該公司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條、18.49條及18.66條的規定。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批評該公司外,並無公開批評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