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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正中藥業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27)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監管通訊
2004年9月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正中藥業國際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27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該公司由2004年9月10日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5年3月9日(即由2004年9月10日起計六個月屆滿時)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正中藥業國際有限公司(該公司)由2004年9月10日起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3年7月25日起停牌,到2004年1月28日,該公司根據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於2004年7月27日結束前,該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即若施行有關建議,發行人足可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發行人的證券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

鑑於該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前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5年3月9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