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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批評萬裕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其違反《證券上市規則》並批評陳浩成先生以其違反《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05年9月3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
批評萬裕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
以其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9項應用指引第3.7.1段
(「《第19項應用指引》第3.7.1段」)
此外並批評該公司執行董事陳浩成先生(「陳氏」)
以其違反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
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於2005年5月3日的紀律聆訊上,對該公司可能違反《第19項應用指引》第3.7.1段所載的責任以及陳氏可能違反其《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進行了聆訊。

《證券上市規則》有關條文

根據《第19項應用指引》第3.7.1段 (相等於現時《證券上市規則》第13.18條) ,如發行人所訂立的貸款協議包括一項條件,要求任何的控股股東履行特定的責任(例如要求在發行人股本中所佔的持股量須至少維持在某特定水平),假若違反該責任即導致違反貸款協議,而所涉及的貸款又對發行人的業務運作影響重大,這樣,有關的發行人即有一般披露責任。

根據《董事承諾》,陳氏須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實況

陳氏及其家族成員整體持有該公司於有關時候的已發行股本約48%。

2003年10月27日,該公司接納一份款額為3,000萬港元的銀行貸款安排;當中可能構成違約的事件包括:(a)陳氏及其家族成員不再為該公司單一最大實益股東;或(b)陳氏不再出任該公司主席。

2003年10月29日,該公司訂立一項總金額為1億5,000萬港元的信貸融資協議;當中可能構成違約的事件包括:(a)陳氏及其家族成員所擁有的該公司已發行的股本不再超過40%;或(b)陳氏不再出任該公司主席。

該公司於2004年4月7日刊發的通告中披露有關貸款並承認違反《第19項應用指引》第3.7.1段。

上市委員會裁決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第19項應用指引》第3.7.1段,陳氏則違反了《董事承諾》。上市委員會決定發表公開聲明批評該公司及陳氏。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該公司在違反規定之時,《第19項應用指引》第3.7.1段(相等於目前《證券上市規則》第13.18條)早已訂明,若公司的借貸安排要求控股股東履行責任,則公司即有明確責任須向股東及市場作出披露。無論當時或現在,有關責任均非常清晰且絕不含糊。本個案說明股東及董事若同時持有發行人的控股權,必須時刻留意其訂立的財務安排是否有潛在的守規責任,並須同時設有適當的守規機制,以確保能覺察並可採取行動履行有關責任。」

更新日期 20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