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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富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 916 )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監管通訊
2005年12月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富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 916 )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該公司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有效的復牌建議應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十個營業日提交。若該公司未能按規定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由2005年12月8日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之日(即2006年6月7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富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2年12月16日起停牌。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透過有效的復牌建議,(其中包括)該公司將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的證券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此外,有見於本個案的情況,該公司必須(a)就聯交所曾向該公司提出的指稱(即該公司於2002年3月13日刊發的招股章程內載有不準確資料(「該等指稱」)),提供令聯交所滿意的解釋;及(b)詳細交代獨立人士為調查並處理該等指稱以及證實該公司遵從《上市規則》所有新上市要求以及適用法例及規例的規定而進行的工作,並一併提供可證明該公司在上市時及上市後均適合上市的分析報告。

鑑於該公司未有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有最後六個月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有效的復牌建議應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十個營業日提交(營業日定義見《上市規則》)。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2005年12月8日起計的六個月期限屆滿之日(即2006年6月7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