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批評新時代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刊發及發送2005 年年度業績及年報
監管通訊
2006年3月1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
新時代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未能如期刊發及發送2005年年度業績及年報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公開批評該公司,原因是: - 該公司未能如期刊發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因此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49(1)條;及
- 該公司未能發送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報,因此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46(2)(a)條。
|
|
未能如期刊發及發送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賬目
該公司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即在2005年7月31日或之前,向股東發送年報並在報章上刊登該財政年度的年度業績。
就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5年10月28日才刊發及向股東發送其年度業績及年報(包括經審計賬目),比指定期限遲了兩個月二十八日。
該公司已承認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49(1)條及第13.46(2)(a)條。
經考慮上述事實及有關人士的陳述後,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49(1)條及第13.46(2)(a)條 。
據此,上市委員會公開批評該公司違反上述各項規定。
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批評該公司外,並不涉及該公司任何現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上市公司有責任準時刊發財務業績及發送財務報告,以確保股東及市場完全知悉有關消息。聯交所會繼續對未能履行基本責任,即未能如期發布財務資料的公司採取行動。」